就业类(个人享受)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资料图】
享受主体:
1. 毕业2年以内到当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 毕业5年以内到当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1.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每年补贴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每年补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做好当前和今后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19〕48号
“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9]40号
“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创业类(个人享受)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在永康市初次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3年内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等重点人群,财政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则按规定给予部分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方式:
浙里办或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永康市东塔路187号永康市人力社保服务中心42号窗口)
(三)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退伍证、毕业证书、残疾人证等材料(非“重点人群”无需提供)
文件依据:《永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永银发[2021]26号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在本市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
4. 毕业证书、退伍证、残疾人证等材料
(四)申请方式:
浙里办或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永康市东塔路187号永康市人力社保服务中心42号窗口)
文件依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135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对初次创业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
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文件依据:《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
(四)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创业者和带动就业者);
3. 退伍证、毕业证书、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申请方式:
浙里办或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永康市东塔路187号永康市人力社保服务中心42号窗口)